**职工李某拥有一套单位100%产权的公房,该房屋只有《职工住房证》,住房证原件上印制的住房公约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证只限本人使用,不许转让、外借、涂改”。2008年,李某与**退休职工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公房出卖给王某,并同时将房屋移交给王某居住,住房证也交给王某保管。2017年政府将此社区公房拆迁,王某欲持《房屋买卖协议》及住房证办理产权置换手续时,**不认可此种协议的效力,称必须同时持住房证和住房证房主本人身份证原件才可办理置换手续。王某与李某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李某退还购房款1.5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9万元。
经本律师为被告李某代理此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实际上买卖的是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单位公房,违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属于无效协议,并不存在解除之说;2、王某在买此公房取得住房证时,对上述关于禁止转让的规定是明知的,其主观上有过错,无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3、李某没有任何违背诚实信用的违约行为,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李某赔偿王某违约金和经济损失。
该案以王某撤诉了结,但双方纠纷并未结束,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仍无法办理产权置换手续。于是2018年,本律师又代理李某作为原告起诉王某,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王某向李某返还《职工住房证》。
经有效调解,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王某向李某支付11万元补偿,李某放弃该公房的拆迁补偿利益,配合王某办理置换手续。之后,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彻底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