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构成伤残才可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失费。但是邢某一案比较特殊,邢某是某五星级酒店女性员工,二十出头,尚未婚嫁。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眉部留下了永久性疤痕。经询问鉴定部门,其所受伤害并未构成伤残。但作为她的代理律师,我还是为她要求了精神损失费,理由是交通事故导致作为未婚女性的她面部留下了永久性疤痕,对她生理和心理上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甚至将影响到她未来的婚姻、事业。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庭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可见并非所有不构成伤残的交通事故都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如果邢某从事特殊职业,比如演员、电视节目主持人等,那么其面部所受的伤害将给其带来更深远的影响,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更多的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