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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诉讼方式要求赠与人本人或继承人交付赠与财产
来源:李海娜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2
浏览量:597

他人承诺赠与财产的协议,可否以诉讼方式要求其本人或继承人履行赠与?


        已故老人薛某与爱人张某育有二子,长子薛贾,次子薛乙。薛某爱人张某1992年去世后,二子薛乙也于1997年因病去世。长子薛贾、次子儿媳薛乙妻一直负责照顾父亲薛某的生活起居。

        薛某名下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分为南、北两院,为感念薛贾与薛乙妻的常年照顾,薛某于2001年将南、北两院分别交由薛贾及薛乙妻翻建,并于2011年在律师见证下写下一份《财产分割声明书》,声明南、北两院财产分别归长子薛贾、次子儿媳薛乙妻所有,如遇政府拆迁、征用或商业开发,南院、北院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所给予的补偿分别由薛贾、薛乙妻所有;另外,薛某的日常生活及照顾仍由薛贾及薛乙妻负责。

        2015年底,该村拆迁。薛贾与薛乙妻持薛某授权委托书分别与拆迁方签订《“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经核算,薛贾南院取得货币补偿款及过渡费等5617500元、薛乙妻北院取得货币补偿款及过渡费等3971250元。

        拆迁后,薛某一直跟随长子薛贾一家一起共同生活。2016年2月5日,薛某与薛贾一家、薛乙妻一同去至银行,将村委会发放至薛某本人账户的宅基地补偿款分别转账给薛贾5617500元、3471250元,并将其余50万元存入薛某自己名下建行账户。2017年3月,薛某将该笔50万元款项转账存入长子薛贾妻子账户。2017年8月底,薛某去世。

        薛乙妻认为,薛贾已经取得了其全部拆迁款,而自己应得的拆迁款为3971250元,薛某却只给自己转账3471250元。薛某存入其名下的50万元应为薛乙妻应得的剩余拆迁款,不应由薛贾一家取得。薛乙妻于是在2020年6月以不当得利纠纷将薛贾及薛贾妻诉至法院,称该笔50万元是薛乙妻考虑老人薛某拆迁后无生活来源,为使薛某安度晚年,薛乙妻才将该笔款项暂留薛某保管。薛某去世后,薛乙妻多方查找该笔50万元去向,才得知这笔钱老人并未使用,而是薛贾夫妇利用照顾老人的便利,在2017年3月将该笔钱转存到薛贾妻名下。薛乙妻多次向薛贾夫妇催要该笔款项,均未果。于是薛乙妻将薛贾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薛乙妻应得的50万元。

        本律师作为薛贾夫妇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案涉50万元拆迁款一直存储于薛贾账户,其所有权属于老人薛某,薛某有自由处分权;2、《财产分割声明书》中写明:“我(薛某)的日常生活及照顾仍由薛贾、薛乙妻负责”,即该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薛乙妻自认其自2015年底拆迁后就不再与老人薛某一起共同生活。其未完全履行赠与协议的义务,薛某便以实际行为撤销了赠与其50万元的意思表示;3、薛贾夫妇取得案涉50万元是基于薛某的赠与,并非不当得利,薛贾夫妇也将该款项用于老人吃穿用度、住院看病及死后安葬等开销,符合老人薛某给自己留下该笔养老钱的初衷;4、薛乙妻的权利如果存在,其自2016年2月5日薛某分配拆迁款当时即应知道其权利被侵犯,及至2020年6月才向法院起诉,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依法不享有胜诉权。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认为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老人薛某在自己账户保留50万元的行为应是薛某将拆迁款对自己应得份额的分配,50万元所有权属于老人薛某;另外《财产分割声明书》明确薛某的日常生活及照顾仍由薛贾、薛乙妻负责,是附条件的,薛贾夫妇对老人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薛某才将案涉50万元转账给薛贾夫妇,最终驳回了薛乙妻的诉讼请求。

        之后薛乙妻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薛某将大部分钱分配给薛贾及薛乙妻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风俗,符合正常生活习惯;2016年2月5日薛某分配拆迁款当时薛乙妻就在现场,也未对薛某的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故案涉50万元系薛某对拆迁款分配之后给自己留下的钱,对该款的处分系薛某行使自己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薛乙妻就本案还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同样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以为该案就此结束,没想到2021年6月,薛乙妻再次向法院起诉,这次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薛贾一人,要求薛贾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返还被继承人薛某承诺赠与薛乙妻的50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2万余元。

        本律师接受薛贾委托再次代理该案,提出:1、薛贾并非赠与合同当事人,若薛乙妻以继承为由要求返还50万元,应将薛某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起诉,而不能只起诉薛贾一人;2、薛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案涉50万元均在薛某生前就已经赠与薛贾,薛贾并未继承薛某遗产,若薛乙妻以其他继承人未继承薛某财产为由放弃对其他继承人的起诉,那么同样不应当起诉薛贾。其余代理意见与原不当得利案件相同。

        最终法院的裁判意见和原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判决也大致相同,并明确了薛某在取得案涉房屋拆迁款后,仅将3471250元支付薛乙妻,剩余50万元存入自己名下的账户中,财产权利并未转移。薛某生前于2017年3月将案涉50万元及利息转账至薛贾妻子账户而非支付薛乙妻,即以实际行为撤销了对薛乙妻的赠与。故一审法院再次驳回薛乙妻的诉讼请求。

        此后,薛乙妻未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点评】依据我国之前适用的《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案涉50万元自发放之后一直存储于老人薛某账户,薛某生前又将该款项转账长子薛贾夫妇,即该50万元的财产权利自始至终并未转移至薛乙妻,其却主观认为薛某赠与给自己院落及拆迁补偿款,薛某及其继承人就应当履行赠与协议内容。薛乙妻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之后,又以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另外起诉薛贾要求返还50万元,也是比较少见的。

        本案可以提醒我们:作为赠与协议的受赠人,要在协议成立生效后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与赠与人协商尽快交付财产,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当尽早办理;而作为赠与协议的赠与人,若赠与协议对有受赠人有附随义务,那么可以暂缓交付财产,待受赠人义务履行完毕后再行交付,可以防止出现受赠人只接受财产而不履行义务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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